国籍非歧视
在税收协定中,约定非歧视待遇的目的在于协调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权利和财政利益以及避免税收歧视,它一般包括:国籍非歧视、常设机构非歧视、扣除非歧视、资本非歧视等四个方面的定义解释和保留条款。国籍非歧视是非歧视待遇条款的重要内容。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或个人。
【协定规定】
一般表述为:“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在相同情况下,特别是在居民身份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的规定,本款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适用条件】
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或个人。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现在因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被认定为格鲁吉亚的税收居民,可以在格鲁吉亚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吗?
答:如果一个在缔约国一方成立的企业(为该国国民),因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等标准被认定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最终被认定为仅属于另一方的居民,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国和格鲁吉亚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因此,你公司可以与当地居民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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