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心心念念的厦门地铁
在2017年的最后一天
正式试运营啦!
绝美的海景地铁
开启了极具厦门特色的地铁时代
坐地铁上班
窗外不再是一片黑漆漆
看着美丽的海景
一整天都会有好心情
不仅是车外有美景
车内同样有风景
如此漂亮的车厢
让人呆着都不想走了!
贯穿厦门岛
连接岛内外
将为厦门人民带来
出行的新方式
那么,你知道地铁运营如何征收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陆路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而地铁运输便是其他陆路运输服务的一种。
因此,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但是,36号文的附件二又提到,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地铁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而一般纳税人一旦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是不能变更的哦。
那么,作为厦门地铁运营的主体,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该如何缴税呢?
假设,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1月取得的不含税地铁运营收入为500万元,同时,当期购进地铁列车车厢。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
如果该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本月应纳增值税额=500万元*11%-100万元=-45万元,即当期形成留抵税款45万元。
如果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本月应纳增值税额=500万元*3%=15万元。
(2)假设没有获得进项抵扣,那么:
如果该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本月应纳增值税额=500万元*11%=55万元。
如果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本月应纳增值税额=500万元*3%=15万元。
可见,如果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地铁运营商,若有进项抵扣,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比较划算;但没有或者极少进项抵扣,最理想的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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